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債 權 人 邱智卿即調色盤企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大順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