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27號債 權 人 鴻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瑀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另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請提出原因及事實理由所載之發票影本。 三、債務人瑀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