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6號債 權 人 王駿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利息起算日與所附之附表不一致,請具狀陳報應以何者為請求之聲明?(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內)。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