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債 權 人 葉信鋐即福滔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權人為「福滔工程行 葉信鋐」,惟具狀人及其提出之國舜機電工程公司協議書所蓋之印章為「福稻工程行 葉信鋐」,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究為何人,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