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8號債 權 人 廖瑞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哲珉、崛宏有限公司、何慶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崛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崛宏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崛宏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林哲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何慶堂應負本件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