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67號債 權 人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