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2號債 權 人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名稱究為「華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亦或「華豪旅行社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名稱為華豪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華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