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慶村 債 務 人 旭豐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新瑋 人 債 務 人 郭宜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㈡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2,727,458元 │自民國105年 │4.5% │自民國105年10月12日 │ │ │ │9月12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2│2,215,292元 │自民國105年 │4.6% │自民國105年10月12日 │ │ │ │9月12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