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債 權 人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向債務人陳淑靖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依狀附之銷貨單所列之華豐雞腿大王-前鎮之聯絡人係張義雄,且簽收人 亦非陳淑靖)。 二、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