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98號債 權 人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票號JZ0000000、JZ0000000、JZ0000000、JZ0000000、JZ0000000共五張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黃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