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70號債 權 人 蔡富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品行裝潢企業有限公司、李和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一品行裝潢企業有限公司、李和益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 二、債務人一品行裝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