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676號債 權 人 宋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狀列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兩者顯 有矛盾)。 二、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