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0號債 權 人 顏宏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宗賢即勝吉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具狀陳報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到院(依票據法第133 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