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龍 代 理 人 謝鵬翔 代 理 人 何敏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楷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