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債 權 人 富達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債 務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工程報價單,其中李瑞成加工程為新台幣(下同)61,000元;趙雲南追加工程為34,000元;賴景村追加工程為122,000 元,與債權人請求金額不一,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