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聲 請 人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上聲請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裁判費壹仟元。( 若已繳費,請陳報綠色收據聯到院;或利用多元化繳費單至指定地點繳費)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