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聲 請 人 百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鈞 上聲請人百鴻電機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右下角銀行簽章( 需有付款銀行、分行、襄理之內容)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