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勝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90 號裁定於105 年7 月26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上開裁定核定聲請人於104 年1 月至105 年5 月任職於恆綱理貨行,薪資加獎金收入平均每月為新台幣(下同)41,108元。嗣債務人具狀陳報已於105 年9 月15日因部門裁撤自恆綱理貨行離職,並於105 年11月15日開始任職於港一企業有限公司,起薪每月26,000元,另有全勤獎金2,000元、勞安津貼(即職務加給)2,000元,每月收入約30,000元,為此提出每月清償8,000元之更生方案 ,然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表示同意與否,無一同意,該更生方案未獲可決等情,有債務人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本院106 年1 月23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5 年12月薪資條、債務人之高雄銀行存摺影本、106 年1 月23日更生方案等件在卷可查。次查,債務人在港一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以來,於106 年1 月薪資加獎金之收入為41,494元(底薪扣除勞健保後實領25,394元、全勤津貼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超時加班津貼5,700 元、假日津貼6,400 元)、於106 年2 月之薪資收入為40,170元(實領底薪25,680元、全勤獎金2,000 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4,000元,超時加班津貼6,490元)、於106 年3 月之薪資收入為38,937 元(實領底薪28,937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4,000元、下夜津貼2,000元)、於106 年4 月之薪資收入36,937 元(實領底薪28,937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4,000元),則債務人之薪資因獎金之計算,每月皆不同,其中底薪(106 年4月為28937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每月皆有領取,而技術津貼若有貨物損毀等狀況將會被扣除,故僅以二分之一即每月2,000 元估算,超時加班津貼因需視公司工作量而定,亦僅以105 年12月至106 年4 月每月平均5,240 元之二分之一即2,620 元估算,另年終獎金105 年發放4,400 元,而106 年部分尚未發放,經債務人預估應為26,000元,故以每月2,167元估算(26,000/12),合計估算後債務人每月之平均收入為39,724元(28,937+2,000+2,000+2,000+2,620+2,167),此有債務人之薪資條、港一企業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函、港一企業有限公司105年11月28日公告、債務人106 年5 月25日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之配偶自105年7月至106年3月止,按月各入帳21,743元、20,654元、14,730元、18,095元、25,438元、19,318元、20,813元、17,616元、18,553元,平均每月收入約19,662元,收入尚屬穩定,不需債務人扶養,且可協助扶養與債務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等情,有債務人配偶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106 年2 月薪資單影本各1 件附卷可按。又債務人並無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上顯示有一84年出場之汽車,然債務人稱該車因積欠稅金,已經監理所拖吊並辦理報廢,亦查無股票、基金、不動產等之財產,此有本院106 年1 月23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6 年5 月25日陳報狀、切結書、106 年4 月20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三、再查,債務人目前與配偶居住於高雄市,育有兩子,均為92年生之未成年人,現居住於債務人母親所有之房屋。就子女扶養費部分,因配偶尚有穩定收入,應平均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若以一受扶養人口每年免稅額85,000元核算,一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用為7,083元,債務人應負擔其半即3,542元,兩名子女共7,083元;而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以高雄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合計為20,024元(計算式:7,083+12,941 ),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106 年4 月10日陳報狀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以前所列計債務人之每月可處分收入39,72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0,024元後,債務人每月餘19,700元,以該數額之九成即17,730元用於清償本件更生債權,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且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本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應予認可。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在兼顧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37,924 │7.16% │1,270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69,962 │4.87% │86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2,354 │0.7% │124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40,026 │2.05% │366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63,497 │3.96% │702 │ ├──────────┼──────┼─────┼──────┤ │元大商業銀行 │440,283 │3.76% │66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617,567 │13.82% │2,450 │ ├──────────┼──────┼─────┼──────┤ │大眾商業銀行 │256,588 │2.19% │38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103,019 │17.97% │3,186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306,000 │2.61% │464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56,302 │8.17% │1449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1,837,749 │15.7% │2,784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507,095 │4.33% │768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1,485,749 │12.69% │2,250 │ ├──────────┼──────┼─────┼──────┤ │債權總額 │11,704,114 │每期金額 │17,730 │ ├──────────┼──────┼─────┼──────┤ │清償成數 │約10.9% │清償總額 │1,276,56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