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虹霏 代 理 人 吳忠諺律師 第 三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自陳現居住母親名下房屋,需與另一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母親。另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二成尚未成年,現任職宗浩有限公司擔任超市員工,每月平均薪資新台幣(下同)25,185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薪資單、105年度扣繳憑單、切 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願將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可領回之款項約798,793元全部 交由本院分配予債權人,另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600元。經本 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可領回之款項約798,793元,雖債權人亞太普惠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再堅持對於部分應退還金額有所有權,並對債務人提起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惟該訴經本院以106年訴字第791號案件審理確認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系爭債權不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且其對債務人之債權並非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得於更生程序外對債務人行使權利,裁定原告(即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駁回,該案並已確定。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8,695元, 扶養費共計8,000元,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將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可領回之款項全部加計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如下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媚登峰退款│ 每期金額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307231 │16.03% │ 128046 │ 1058 │ ├──────────┼─────┼────┼─────┼─────┤ │第一國際資融公司 │ 314458 │16.41% │ 131082 │ 1083 │ ├──────────┼─────┼────┼─────┼─────┤ │遠信國際資融公司 │ 55824 │ 2.91% │ 23245 │ 192 │ ├──────────┼─────┼────┼─────┼─────┤ │亞太惠普金融科技公司│ 0000000 │64.65% │ 516420 │ 4267 │ ├──────────┼─────┼────┼─────┼─────┤ │債權總額 │1,916,772 │每期金額│ 798,793 │ 6,600 │ ├──────────┼─────┼────┼─────┼─────┤ │清償成數 │ 約66.47%│清償總額│ 798,793 │ 475,200 │ ├──────────┴─────┴────┴─────┴─────┤ │補充說明: │ │1.玉山商業銀行債權為有擔保之房屋貸款,可於更生程序外主張權利,故不│ │ 在更生方案分配名單。 │ │2.本裁定確定時,更生程序終結確定,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9條之規│ │ 定,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屆時本院將發文通知第│ │ 三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可領回之款項全部檢送,由本│ │ 院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 │ 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