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謝幸珊 非訟代理人 張富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恩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聲請狀所附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億 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非林恩晞)。 三、相對人林恩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