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59號聲 請 人 黃美合 相 對 人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邱秀珍於民國103年12月2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6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即債務人邱秀珍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 款1,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 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案外人邱秀珍未依約付息,依契約約定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邱秀珍具狀表示本件尚欠金額為140萬元;另相對 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表示尚與案外人即債務人邱秀珍協調中,並就本件裁定拍賣提出異議。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債務人邱秀珍還款之金額10萬元為積欠之利息,尚未償還本金,另相對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秀珍間之土地買賣情事與聲請人無關。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債務人邱秀珍既有未依約付息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號│市 │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1│高雄│小港│龍鳳 │209 │建│151 │1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