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泳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確切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4, 000元與請求聲請事項中如附表所載之新台幣30,000元不符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指明本票約定利率記載位置,依貴公司提出之本票,似未有約定利息。 三、相對人廖泳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