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22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0,500元之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9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