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王振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黃志宏、陳俊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沅建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 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俊安非黃志宏) 。 二、相對人黃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俊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