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17號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亞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8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二、相對人詹亞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