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16號聲 請 人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淑婷即天水工程行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莊淑婷即天水工程行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TH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042,25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