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52號聲 請 人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氏月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本票原本所示,債務人簽發本票為英文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