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34號聲 請 人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詠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有無經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邱詠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