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聲 請 人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ERMANTO賀曼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