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37號聲 請 人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RWATI AGUSTIN娃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