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22號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邱貞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釋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併具狀敘明其姓名、住居所到院供辦。 三、相對人邱貞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