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號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相 對 人 林福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請釋明利率為百分之二十之依據。(依所附本票中未載明利率為何,視為未約定,又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相對人林福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林福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