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相 對 人 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冠仁 人 相 對 人 李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311號假扣押裁定及103 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00 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491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