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相 對 人 梁靜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以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82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財產,雖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2415號),然旋即撤回起訴,顯見相對人試圖藉假意起訴以規避本院限期命起訴之通知,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826 號執行事件執行假扣押。惟相對人前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向聲請人提起訴訟後,業於104 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此經本院職權調卷查明,且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起訴,相對人亦陳報並無起訴且無意於期限內起訴等語,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