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秀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永全即富永溫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庭後3日內補正,業已記明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又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