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聲 請 人 林宇謙(原名林成志)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宇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永豐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頁至第1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2頁至第14頁)、戶籍謄本(卷第2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至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8頁至第30頁、第62頁)、薪資明細表(卷第2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5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21頁至第22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4 年度所得為皆0 元,名下有1 車;又聲請人自105 年4 月起任職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據其105 年4 月薪資明細表,扣除勞健保費,薪資為26,657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卷第25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62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茲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6,657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聲請人另陳每月負擔母親陳月見之扶養費4,700 元。經查,陳月見係38年生,於102 年至103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1 房1 地,財產價值約1,690,023 元(參卷第34頁至第36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每月領有8,405 元勞工老年給付(參卷第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因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經濟能力,茲以本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般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每人每月扶養費應以7,083 元為基準【計算式:85,0 00 ÷12=7,083 ,四捨五入】,因陳月見每月已領取8,405 元老年給付,應毋須聲請人扶養亦能自足。 ㈣關於聲請人之個人生活開銷,因聲請人已負高額債務需要清理,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則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6,657元,扣除必要支出尚餘14,172元【計算式:26,657-12,485=14,172;又聲請人甫任新職未久,日後如有其他事證仍得視情形調整其收入水準之認定】。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1,682,138 元(參卷第12頁至第14頁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4,172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0年【計算式:1,682,138 ÷ 14,172÷12=10,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 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