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4號上 訴 人 許錦秀 被上訴人 大統集團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堅 訴訟代理人 孫莉怡 莊雅茵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