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奕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原 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原 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嘉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原 告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原告與被告台灣卡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685,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