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 告 久鼎公害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雲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2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