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4號原 告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799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80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