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7號原 告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原告與被告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