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原 告 葉蘊陞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原告與被告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葉蘊陞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1,723 元(計算式:1,298,543 +6,360 ×1/2 =1,301,7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又因 原告葉蘊陞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251 號),業經本院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1,298,543 元之範圍內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如經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葉蘊陞得暫免繳納准予訴訟救助部分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就訴訟標的金額3,180 元(計算式:6,360 ×1/2 =3,180 ) 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葉蘊陞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3,9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