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三合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道賜 原告與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5,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