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原告與被告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