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5,5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