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龔武容 代 理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1 條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