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叁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 萬0,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0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