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雅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前遺失,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裁定公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4 年8 月27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4 年8 月27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前鋒日報,迄至105 年1 月27日為止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前鋒日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號│ │ │ │ │ │ │ ├─┼──────────┼────────┼──┼──┼──┼────┤ │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 NX 000000-0 │股票│1 │43 │不定額股│ ├─┼──────────┼────────┼──┼──┼──┼────┤ │2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 NX 0000000-0 │股票│1 │8 │不定額股│ ├─┼──────────┼────────┼──┼──┼──┼────┤ │3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 NX 0000000-0 │股票│1 │163 │不定額股│ ├─┼──────────┼────────┼──┼──┼──┼────┤ │4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 NX 0000000-0 │股票│1 │25 │不定額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