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2號聲 請 人 陳婷婷 代 理 人 吳世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共參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3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6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5 年2 月23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5 年8 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1│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6-0 │股票 │1 │1000 │ ├─┼───────────────┼──────────────┼────┼───┼────┤ │02│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7-2 │股票 │1 │1000 │ ├─┼───────────────┼──────────────┼────┼───┼────┤ │03│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8-4 │股票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