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胡秀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5年5 月3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5 年5 月4 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5 月4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5 年10月4 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茵如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 ND 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 ND 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 │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 ND 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3│ │ │ │ │ │ │ └─┴───────────────┴──────────────┴────┴───┴────┴───┘